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享受上述优惠价格的学校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