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Date:2012-11-06 Issuer:admin View:64 [db:来源]
南府办〔2011〕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向南宁综合保税区转型过渡,市财政根据需要安排用于支持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发展及鼓励企业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保税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
(二)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
(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业主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
第四条补助与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一)对进入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租用保税仓库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仓库补助金额为4元/平方米/月。
(二) 对于租用海关监管车从区内外口岸转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或者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转到区内外口岸办理业务并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生货物装卸、存储的企业,箱式车每车 补助300元,集装箱拖车每车补助500元。
(三)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在中心办理业务部分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按其缴纳额市财政分享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四)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按照引进企业第一年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交纳增值税市财政分享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五)为了激励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业主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加快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每年末对南宁国际物流园公司的仓储出租情况进行考评,保税仓储(包括仓库、堆场)年度月平均出租率达到50%—70%的,奖励5万元;70%-80%的,奖励8万元;80%-90%,奖励10万元;90%—95%以上奖励15万元,95%以上奖励20万元。奖励与安全生产挂钩,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伤亡等),取消当年的奖励。
(六)年末对当年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其业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1000元—10万元。
第五条除须以年终考评或统计为依据的奖励事项外,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和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奖励或者补助申请,由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直接向企业或个人支付奖励金或者补助金。获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设置专人、专账核算;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
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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